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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税法   -> 房产税 ->正文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人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1]49 号
1991-06-29

    据了解,各区县局对企业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的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

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均按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我局沪

税政二(1987)第6号文第9条有关出  产的征收规定、即应停止执行。

   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

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

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其房产税应按

照租金收人扣除所提供的水,电等服务费用后计征.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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