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税法   -> 房产税 ->正文

关于同意对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房产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沪税地[1989]86号
1989-09-05

 

    你局沪宗发字(89)第183号《要求免征宗教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893号文关于对宗教的“自养”要从“信贷、技术、税收等方面进行扶持,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优惠“的精神,鉴于当前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房产租金偏低,解决宗教团体”自养“的经费仍有困难,同意对委托房托房管部门经租房产继续暂予免征房产税。关于要求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我局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待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免征土地使用税。 

 

相关附件: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