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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沪税政二[1987]121号
1987-06-15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40号文规定,对执行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系统有关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铁路系统的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不是单位自用的房产,也不属执行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方案的范围。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铁路系统四个房管所自用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340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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