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