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